
綠之源環保
一、美國
美國已經建立比較完整的VOCs控制、管理法律法規政策體系,實行分行業控制和分類型控制。主要的VOCs排放行業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同時對工業生產的各VOCs的排放環節進行了全面控制。固定源排放控制中,區分了對新舊源的不同控制要求,規定了新源執行標準。美國環保署(EPA)將固定源的空氣污染物分為常規污染物和有毒污染物兩類,其對大氣污染物的管理主要基于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對VOCs制定的政策法律標準也是以公共健康和福祉為基礎,美國政府定期進行全國范圍內有毒空氣污染物風險評估,并建立基于風險評估模型和污染物普查結果的有毒空氣污染物控制基準體系。
二、歐盟
歐盟相關機構制定的法規政策主要以指令形式傳達到各成員國,由各國根據本國具體情況依照指令轉換成自己的法律和政策。歐盟實行VOCs分級控制標準,標準中規定了分類方法及分類控制要求。歐盟實行VOCs排放信息公開制度,歐洲注冊處可使公眾了解到約12000個工業設施向空氣和水體排放情況的詳細信息。歐盟委員會還啟動了兩年一次的評估,請所有利益相關方來檢驗和討論如何改進工業排放法規,以更好的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這個評估的結果也將為歐盟整體水平的環保行動提供證據。
三、日本
2004年日本國會通過了《大氣污染防止法》的修正法案,其中有關VOCs的包括排放裝置的信息申報登記、排放標準和檢測義務的內容。標準參照歐美的方法,對VOCs污染源按規模進行分類。從對一定規模以上的排放標準限值來看,日本的VOCs控制標準還是比較寬松的,但其法規標準體系中除對于大的污染源通過法規標準強制減排外,三分之二的目標減排量通過行業協會組織協調由企業自行彈性完成,環保管理機構組織專家進行檢查評估和指導。日本將污染源登記申報作為法律義務,并給出了詳細的指導,這樣就可以得到比較確切的污染源排放信息,為下一階段的決策提供真實的信息。法規中對排放測試方法也比較重視,還為企業開展VOCs控制提供了融資和稅收方面的優惠。
四、臺灣
臺灣地區于1997年頒布了《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獎勵處罰等配套管理制度,對石化行業的VOCs排放控制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在持久性有機物污染物的管制方面,1997年后陸續頒布了《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等5項行業戴奧辛排放標準,2006年頒布了《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及其相關的配套實施政策。通過對《空氣污染防治法》的不斷改進,固定源和移動源排放標準的不斷修訂和加嚴,固定源《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的建立,配合相關的監督檢查、獎勵處罰等配套管理制度的實施,進入本世紀以后有效抑制了VOCs的排放污染問題。